《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前言
5.12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即地震力比规定值大一倍),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汶 川震后尽管已经提出一些想法和研究课题,迄今灾区各地遭遇的地震烈度及实际地震动记录尚未获得明确的说法和正式公布,也未能得到遭遇地震损坏建筑的图纸和相关
资料(仅有个别),目前对各类结构的震害经验按不同烈度进行科学总结并提出深化修订的条件不完全具备。本次修改合计改动35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
标准修改,2条。
3. 强制性条文22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山区场地、防震缝、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以及已列入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的内容15条。
4. 其他修改8条,涉及坡地、预制板连接、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征求意见稿中,带方框文字为拟删去的内容,下划线为拟新增的内容,条号涂黄色的为拟新增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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